政策文件

政策文件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策文件 > 正文
    政策文件

    中共合肥工业大学委员会党校工作实施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20日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校工作,推进党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党校在学校党的建设和改革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共合肥工业大学委员会党校(含学院党校)是在校党委领导下培训党员、入党积极分子、领导干部和其他先进分子的学校,是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增强党性锻炼的熔炉,是党委的重要部门。

    第三条 党校教育的总体要求是: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结合学校改革发展需要和培训对象的特点,以马克思主义理论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主课,培养忠诚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党员、入党积极分子、领导干部和其他先进分子。

    第四条 党校的基本任务包括:

    (一)培训处级(高级职员)、科级(中级职员)领导干部;

    (二)培训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秘书、党支部书记。

    (三)培训党员、发展对象和入党积极分子;

    (四)承办学校举办的专题研讨班;

    (五)加强党校师资队伍建设,开展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研讨;

    (六)开展党建理论研究工作;

    (七)完成校党委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章 组织设置和领导体制

    第五条 校党委设立党校,学院党委可设立分党校,分党校的设立与撤销由校党委批准。

    第六条 校党校实行校务委员会领导体制,党校校务委员会由党校校长、常务副校长、校务委员组成。党校定期召开校务委员会会议,研究党校的培训计划和重要事项。校党校校长一般由校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兼任,常务副校长由校党委任命,校务委员会成员一般由学校党群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专家兼任。党校校长负责党校全面工作,常务副校长主持党校日常工作。分党校校长一般由学院党委书记兼任,副校长由学院党委副书记兼任。

    第七条 校党校和党委组织部合署办公,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 分党校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和校党校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分党校主要负责学院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党员、发展对象和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

    第三章 教学与科研工作

    第九条 校党校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年度教学培训计划并经党校校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各分党校应根据校党校的年度教学培训计划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单位培训计划和教学计划,并对培训的班次、人数、教学内容、时间、要求、聘请师资等做出具体安排,报校党校备案。

    第十条 党校教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将理论教学与加强宗旨意识和党性修养结合起来,提高学员的理想信念和政治素质。

    第十一条 党校教学要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认真做好培训需求调研,按照分类别、分层次的原则设置教学班次、教学内容和课程,实现全校党校系统教学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第十二条 党校的教学形式要灵活多样,注重改革创新,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综合运用多媒体、案例分析、课堂讨论等多种教学手段,提高培训教育的思想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三条 党校要注重党建理论研究和理论创新,要围绕学校党建工作和学校发展的中心任务,积极开展理论研究,学校在经费方面应给予支持。

    第四章 师资队伍与学员管理

    第十四条 党校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校内外党政领导干部、专家学者、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等作为兼职教师,建设稳定、专业的党校教师队伍。党员校领导应坚持到党校授课,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员院长应坚持到学院分党校授课,各党群部门负责人应积极承担党校教学任务。

    第十五条 党校教师要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高尚的道德情操,具有研究、探索理论领域和实践领域新情况、新问题的能力。

    第十六条 党校各班次应设班主任,负责学员管理工作。学员所属单位应配合党校加强对学员的管理,学员在党校的学习情况应纳入相关的考核与评奖评优工作。

    第五章 基本设施与经费保障

    第十七条 党校应有能满足需要的办公及教学场所,配备必要的设备,开辟专门的培训和实践基地。有关单位应积极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 党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障日常活动经费和专项经费足额到位。党校经费专款专用,并按照规范程序审批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合肥工业大学党委组织部、党校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