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合肥工业大学委员会党校工作实施办法
(2023年10月23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党校事业的领导,提高新时代党校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共合肥工业大学委员会党校是学校党委的重要部门,是在校党委领导下培训干部、党员、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的主渠道,是学习、宣传、研究党的思想理论建设的重要阵地。
第三条 党校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坚守为党育才、为党献策,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以及学校发展大局,以培养造就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和优秀师生党员队伍为主要目标,发挥干部培训、思想引领、理论建设、决策咨询作用,锐意进取、奋发有为,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新的贡献。
第四条 党校的基本任务包括:
(一)培训学校管理的处级、科级干部;
(二)培训二级党组织负责人、组织员、秘书,党支部书记;
(三)培训党员、预备党员、发展对象和入党积极分子;
(四)承办有关专题培训班、研讨班;
(五)加强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研究,开展有关理论宣传和学术研究;
(六)完成校党委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组织设置和领导体制
第五条 校党委设立党校,学院党委及宣城校区党委设立分党校。
第六条 校党校校长由学校分管党校工作的校党委负责同志兼任,常务副校长按照校党委部门正职领导干部选配。党校校长负责党校全面工作,常务副校长主持党校日常工作。
分党校设校长1人,副校长1至2人,原则上分别由各单位党委书记、副书记兼任。设秘书(兼)1人,负责分党校的日常具体事务。
第七条 校党校和党委组织部合署办公,党校下设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
第八条 各级党委是办党校、管党校、建党校的主体,党委书记是党校第一责任人。党委应当加强对党校工作的领导:
(一)把党校工作纳入党委整体工作部署,每年专题研究党校工作,定期召开党校工作会议,交流经验,部署工作;
(二)将党校工作纳入党的建设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列入基层党组织书记年度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内容;
(三)制定各级领导干部和师生党员参加党校培训的规划和政策,把干部的培训和使用结合起来,将干部培训考核情况作为干部任职、晋升、管理的重要参考;
(四)定期邀请党政领导干部到党校讲课、作报告和与学员座谈,每年领导干部讲课总课时占党校主体班次总课时的比例不低于20%;
(五)加强党校基础设施建设、师资培养、经费保障、现场教学基地建设等。
第九条 校党校实行校务委员会领导体制,党校校务委员会由党校校长、常务副校长、副校长、校务委员组成。
党校校务委员会主任由党校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党校常务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党政办公室、组织部、党校、宣传部、统战部、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主要负责同志及马克思主义学院书记、院长组成,秘书由党校办公室主任担任。
分党校校务委员会成员一般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党员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委员和负责分党校具体事务的人员组成。
党校定期召开校务委员会会议,研究党校的教育培训计划和重要事项。
第十条 全校各部门开展各类干部教育培训需向校党校申请报备,明确干部培训的时间、人员范围、培训内容、经费支出渠道等。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开展干部教育培训档案管理工作,干部培训记录学时。组织部、人事处和干部所在单位共同负责学校干部教育培训档案登记材料的统计、填报和认证工作。
第三章 教学与科研工作
第十一条 校党校主要班次包括各类干部培训班、党组织书记培训班、党务干部培训班、党员培训班,发展对象、党员示范培训班,以及根据上级和学校党委要求开设的相关专题培训班。以短期集中培训和轮训为主要形式。
各分党校的主要班次以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为主,协助校党校开展发展对象、党员和党支部书记、委员培训。
第十二条 落实党员干部教师教育培训学时要求。
第十三条 校党校制定年度教学培训计划并经党校校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各分党校应根据校党校的年度教学培训计划,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单位培训计划和教学计划,并对培训的班次、人数、教学内容、时间、要求、聘请师资等做出具体安排,报校党校备案。
第十四条 党校教学内容坚持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重点,着眼于提高学员的政治觉悟和政治能力,以掌握理论创新最新成果为重点夯实学员的理论基础,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宗旨观念和改进作风为重点加强学员的党性修养,以把握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为重点培养学员的战略思维、创新思维、辩证思维、法治思维和底线思维。同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不断充实丰富教学内容,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 党校教学突出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的主业主课地位。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课程的比重不低于总课时的70%。
第十六条 努力创新教学方式,综合运用讲授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互动式教学方法。加强在线学习平台建设,运用好“合肥工业大学党校在线教育平台”,积极发展网络培训,推行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混合教学模式。
第十七条 重视科学研究工作,加强对党的理论与现实问题的研究,围绕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学校改革发展,积极开展理论研究,加强党校教材建设,学校在经费方面应给予支持。
第四章 师资队伍与学员管理
第十八条 党校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充分利用校内外资源,选聘政治素质过硬、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善于课堂讲授的优秀专业教师、党政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先进典型人物、知名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建立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的师资队伍。
党员校领导应坚持到党校授课,学院党委书记、党员院长应坚持到学院分党校授课,各党群部门负责人应积极承担党校教学任务。
第十九条 根据党校工作课程设置、管理服务等实际需要,建立一支政治合格、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的适应新时代干部教育培训要求的党校工作人员队伍。
第二十条 党校各班次设专职组织员或班主任,负责学员管理工作。党校各个班次根据实际需要可建立学员临时党支部,组织学员开展政治学习,对学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党校应当严格执行学员请销假制度。累计请假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总学时的1/7,超过的应予退学。学员在校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党校应当加强对学员培训情况的考核,全面考核评价学员的学习态度和表现、理论知识掌握程度、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情况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考核情况向党委组织部门反馈。学员是干部的,考核情况作为干部任职、晋级的重要依据之一;学员是预备党员或发展对象的,考核结果作为转正和入党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章 支撑保障建设
第二十三条 加强党校基本教学条件建设,配备必要的办公、教学场地和设施,充分利用学校现有资源和条件开展党校教育培训工作。各基层党委要积极支持分党校工作,为分党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四条 校党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学校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厉行节约。
分党校的经费由校党校和基层党委共同承担。各基层党委承担部分可以从党建工作经费、党费等经费渠道支出。
学校各部门举办的干部专项培训经费由各部门自行承担,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校党校提出申请支持部分经费。
第二十五条 充分发挥信息化在教育培训和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和互联网融合发展,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党校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共合肥工业大学委员会分党校工作实施办法》(合工大党发〔2016〕184号)《合肥工业大学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合工大党发〔2016〕139号)和《关于调整中共合肥工业大学委员会党校校务委员会的通知》(合工大党发〔2018〕1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