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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合肥工业大学委员会分党校工作实施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12日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宣城校区)党校(以下称分党校)工作,推进分党校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发挥分党校在基层党建和教育培训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合肥工业大学委员会党校工作实施办法》和学校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党校是各学院(宣城校区)党委培训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的主阵地、主渠道,是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增强党性锻炼的熔炉。

    第三条 分党校是校党校的分支机构,在所在学院(宣城校区)党委的领导下和校党校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接受校党校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分党校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章、党规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校姓党根本原则,贯彻落实校党校和本单位党委关于各级各类教育培训和党建研究等的总体安排和要求,保证教育培训质量。

    第五条学院(宣城校区)党委应高度重视分党校建设,加强对分党校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分党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努力提高分党校教育培训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分党校在基层党建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章 分党校的设置

    第六条学院(宣城校区)党委需设立分党校。分党校的成立、撤销及人员调整须经校党校同意,并报校党委批准。

    第七条 分党校设校务委员会,一般由3至5人组成,其成员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党员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委员和负责分党校具体事务的人员组成。分党校应定期召开校务委员会会议,讨论研究分党校工作。

    第八条分党校设校长1人,副校长1至2人,原则上分别由各单位党委书记、副书记兼任。设秘书1人,负责分党校的日常具体事务,一般由党政秘书或学生辅导员兼任。

    第三章 培训和管理

    第九条 分党校教育培训任务包括:要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中心环节,紧扣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这个主业主课,结合新生入学教育开展入党启蒙教育培训;采用办班等多种形式对一般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普及教育培训,对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提高教育培训,对党员进行强化教育培训,为学生一生成长奠定科学的思想基础。协助做好本单位发展对象、预备党员和相关人员参加校党校示范培训班的有关组织管理工作;配合单位党组织开展党员教育活动;根据本单位的工作需要举办其他骨干培训班。

    第十条分党校需形成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要按照校党校统一教材、统一教学大纲、统一考核标准、统一印发合格证书的要求,根据自身工作实际制定各类班次的教学计划,认真组织好各级各类培训,确保质量和水平。分党校的培训教学计划等需报校党校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分党校应建立相对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分党校教师主要由本单位理论水平较高的党务干部和学生政工干部等组成,也可聘请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和丰富教学经验的校内外领导干部、专家学者承担分党校的教学工作。分党校的校长、副校长要带头上党课。

    第十二条分党校应建立健全各类培训的规章制度,加强对教育培训的管理。对参加教育培训的学员,应从入学资格、考勤、纪律、活动、结业考试、考核、综合鉴定等环节严格把关,确保教育培训质量。培训结束后,根据学员参学等方面情况确定结业学员名单,报校党校统一编号,核发结业证书。

    第十三条 分党校应加强档案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各类培训档案,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分党校档案的归档范围为:年度计划、总结,培训通知、活动安排,参加学习的人员名单、考勤表、考试(考核)成绩、结业人员名单,图片音像资料,办班总结等。材料立卷归档,将作为党建工作和党校评优的重要考察依据。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各学院(宣城校区)党委直接领导分党校工作,要为分党校配备必要的教学设施、图书音像资料和办公设备,为分党校教育教学提供良好的条件。

    第十五条 分党校的经费由校党校和学院共同承担。校党校根据分党校培训计划及培训人次划拨培训经费,年底检查培训及经费使用情况。各学院承担部分可以从党建工作经费、党费、学生教育管理经费等经费渠道支出。党校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专人负责管理,帐目清楚。

    第十六条 学校将分党校工作纳入各单位党组织目标管理和年终考核指标体系,每两年组织一次分党校工作专项评估,对分党校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党校负责解释。